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 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 , 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 ,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因此 ,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对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如果债务人超过期限没有履行 , 债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的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
【多长时间后留置权人才能够对留置的财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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