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的,如果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由于婚后对方房产进行管理而升值的,则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该房产虽是一方婚前构成,但登记在了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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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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