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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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 ,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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