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在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
1、可以约定:不抚养孩子一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孩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 。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
2、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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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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