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如何明确适用边界?学者建议单独立法( 二 )


“自主选择理应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之上 , 很多时候公众对收集与处理人脸信息的相应风险并不知情 , 在这种情况下 , 知情同意是否真正体现个人的自主选择 , 就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 ”劳东燕说 。
除了人脸识别技术之外 , 声纹识别与步态识别等技术都已越来越成熟 。 她认为 , 立法应该具有前瞻性 , 不仅要规制人脸识别 , 也应对收集与处理其他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有所规制 。
另外 , 劳东燕表示 , 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可能会优先考虑政府部门的利益 , 而政府部门作为数据处理者 , 同样也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 。 因此 , 她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生物识别信息方面的法律 。
劳东燕进一步指出 , 在政府、平台和个人之间 , 个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 而平台和政府则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 。 如果仅仅用适用平等主体的民法来保护的话 , 很难达到保护效果 , 因为强者会处于有利地位 。
因此 , 在保护人脸信息的问题上 , 行政法或许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 她建议 , 可以采用一般禁止、特别许可的方式来保护人脸信息 。 “我比较赞同专项立法中采取特别许可制度 , 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收集人脸信息 , 都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 。 ”
许可也认为 , 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需要专门立法 。 未来的人脸识别制度设计首先需要划出“红线” , 比如禁止无差别地远程监控、禁止无差别地对人群进行分类和决策等 。 另外 , 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 , 对于使用人脸识别的情景 , 都应做充分性论证 , “是不是非使用人脸识别不可?”
【人脸识别如何明确适用边界?学者建议单独立法】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孙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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