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最新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是什么( 三 )


第二 , 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本案中 , 传销组织得知盛春平来杭后 , 一边指令郭某前去接站诱进 , 一边准备实施以恐吓、体罚、殴打和长期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抖新人”措施威逼盛春平加入传销组织 , 系正在进行的有组织侵害行为 。盛春平进入案发现场后 , 即遭多人逼近实施拘禁 , 其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 , 警告阻吓传销人员放其离开 , 而传销组织人员反而增加人手进一步逼近 , 侵害手段不断升级 。由此可见 , 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 , 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 , 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第三 , 关于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 , 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 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本案中 , 一群以“天津天狮”为名义的传销人员有组织地共同实施不法侵害 。其中 , 成某某不仅参与围逼盛春平 , 而且当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警告时 , 还上前意图夺刀 。此时 , 盛春平对其实施防卫 , 属于该种情境下一般人的正常反应 , 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
第四 , 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 , 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 , 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 , 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本案中 , 多名传销组织人员对盛春平实施人身控制 , 盛春平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 , 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 , 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 , 但仍遭拒绝 。其后 , 又有多名传销人员来到客厅 。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 , 并意图夺刀 。此种情形下 , 盛春平持刀挥刺 , 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 , 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 , 致心脏破裂 。成某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 , 已经出院 , 但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 导致心脏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 , 最终于出院一周后因心包填塞而死亡 。考虑案发当场双方力量对比情况 , 特别是盛春平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 , 同时考虑成某某的死亡过程和原因 , 应当认为盛春平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
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01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2日晚 , 被告人陈天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 。22时许 , 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年19岁)和纪某某饮酒后 , 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 , 便言语调戏孙某某 。陈天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 , 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天杰 。陈天杰便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 , 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 。此后 , 周某某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 , 陈天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 。周某某冲上去要打陈天杰 , 陈天杰也准备反击 , 孙某某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某甲站在中间 , 将双方架开 。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 , 木柄) , 冲向陈天杰 , 但被孙某某拦住 , 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 , 空手冲向陈天杰 。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 , 哭了起来 , 陈天杰准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 , 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 , 陈天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 。接着 , 容某乙、纪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米 , 空心 , 直径约4厘米)冲上去打陈天杰 , 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拦 , 容某甲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 , 纪某某被刘某甲抱着 , 但是一直挣扎往前冲 。当纪某某和刘某甲挪动到陈天杰身旁时 , 纪某某将刘某甲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 。因陈天杰头戴黄色安全帽 , 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天杰的左上臂 。在此过程中 , 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 , 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 , 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 , 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 。水泥工刘某乙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 , 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 , 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天杰砸过来 。容某乙被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 , 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经鉴定 , 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甲、陈天杰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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