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继承的内容有哪些( 二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五)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二)立遗嘱的方式(6种)
1.自书遗嘱
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2.代书遗嘱
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3.打印遗嘱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4.录音录像遗嘱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5.口头遗嘱
第1138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6.公证遗嘱
第1139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三)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四)特留份规定
第1141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五)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六)遗嘱无效的情形(4种)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
伪造的遗嘱无效 。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七)附义务的遗嘱
第1144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四、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2种)
1.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2.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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