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录音、录像,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但是,该资料用于证明讯问、询问或勘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这一争议问题时,则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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