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 )


四、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总则部分确立了多项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涉及的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准则,特别是在云环境和平台经济的背景下,很多新型和疑难的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很难精准地适用具体相应的法律条款,但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具有协调、漏洞补充的作用,对新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适用将发挥重要作用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确立以下五项重要原则:一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二是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原则;三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四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质量原则;五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原则等 。以上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以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原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均规定,已经成为我国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通用规则 。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总则部分第六条确立的两个“最小原则”,是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核心原则,尤其是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这是禁止“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关键要点,因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严格遵守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的前提下,即“非必要不收集”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条还专门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这项原则也极为重要,如果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将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
五、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告知-同意”这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中的均有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是确立了以“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而是构建了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体系 。
应当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告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告知者的充分“知情”,只有被告知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才能自愿、明确地做出决定 。为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由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六、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与保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三款:“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对自然人的隐私信息做出专门规定,而是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并设专节设置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给出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即“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该定义采用了“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危害后果+列举重要敏感个人信息”的立法技术,同时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也纳入了“敏感个人信息”给予重点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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