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条款 民事诉讼国家赔偿法律规定( 三 )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应当给予赔偿 。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被要求的 机关不予确认的 , 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 ,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 , 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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