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日平均工资×3倍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折算方法为:(当年日历天数
365天)×员工年休假标准-当年已休天数 。
公司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假、探亲报销路费的,其报销标准和管理费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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