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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