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 ,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 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 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 , 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 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 , 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 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 , 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 , 但没有逃离现场 , 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 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 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 , 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 , 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 ,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 , 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 , 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 ,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 , 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 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 构成自首的 , 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 , 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应认定为自首 , 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 , 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 , 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 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 , 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 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 , 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 , 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 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 , 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 , 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 , 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 , 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 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 , 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 , 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 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 , 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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