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奢侈品退货 网购奢侈品调包拒收( 二 )


2015年3月30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利用互联网购物的风险漏洞,通过隐瞒其调包行为的方式,骗取退款,以达到其非法占有卖家货物的目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 。遂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据该案承办法官孙洁介绍说,盗窃罪和诈骗罪作为生活中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即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进行判断 。
对于王某在快递员将包裹送到指定地点离开后进行调换的行为,由于系被告人要求,因此应当视为包裹已经完成交付 。即便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交付存在瑕疵,但从刑事法律关系上看,王某实际已完全、独立占有了包裹中的物品,而对于其实际占有、控制的物品,自然不存在秘密窃取的可能,故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针对被告人王某当场验收项链时,趁快递员不备以假货换取真货,后再隐瞒该事实申请退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应综合其行为的整个过程进行认定 。
首先,网购不同于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模式,被告人需先支付货款,卖家才会发货,只不过该货款被暂时保存在淘宝第三方,买家在收到货物点击确认支付后货款即转入卖家账户,或即使买家不点击确认,但只要不做其他处理,货款也会在一定期限内转入卖家账户 。因此,本案中王某在快递员给其验货过程中进行调包,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但其并不能依靠调包行为直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其此后不再申请退款,或淘宝没有支持其退款申请,货款就会按流程打入卖家账户,其便无法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由此可见,其调包行为是为了后面诈骗行为创造条件,申请退款行为才是其获得财物的关键 。
其次,被告人获得财物是基于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 。本案中,王某在实施调包后,通过淘宝网申请退款及纠纷处理介入,淘宝网作为一个双方自主选择的纠纷解决第三方,其既有权冻结货款,又可以最终判定将货款打入买家或卖家一方,其本质上就拥有处分争议财产的权利 。而本案中王某正是通过隐瞒其调包行为,使得淘宝网在处理纠纷时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将货款打回其账户的错误判断,才使得其到不用支付货款即可占有货物的非法目的 。
第三,被害人与财产处分人不一致,并不影响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王某非法占有目的是针对卖方的 。卖方在发出真实的货物后,由于王某调包并申请退款的行为,面临着物财两失的结果(尽管快递公司赔偿了卖家的损失,但这仅仅是基于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卖方是本案的直接被害人,但是由于网购的特殊性即多方介入的特征,使得王某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处分行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尽管本案中作出财产处分方系淘宝网,而被害人系卖家,但刑法条文并没有规定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必须是同一主体,两者分离并不影响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被追求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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