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需购买避免判定走私
【淘宝店主逃税300万被判走私】但到底什么算是合法的海外代购,什么又算是违法的走私,这两者之间应如何划分?青岛海关的工作人员向采访人员介绍,“倘若游客以营利为目的,从海外代购大量的消费品并逃避海关监管、拒绝或者怠于交纳关税,有可能涉嫌走私 。”海关规定的“免税物品”具有“自用”特征,即入境后不得出售或者出租 。如果携带或者邮寄的目的是为了入境后进行销售牟利,就不符合自用的目的,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
而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旅客自用,也包括亲朋好友自用,而不限于旅客自己使用或者消费 。但代购商品由亲朋好友使用时,代购旅客的代购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倘若在网站上明码标价,大量出售自己代购的海外商品,就不属于此处所说的‘自用’了 。
即便单次携带的价值和数量都很小,“自用”的规定也明确代购者在通过海关时必须按照进口货物来缴税 。如果事先以“自用”的名义将物品带入境内,随后再以“自己用不了那么多”而转售,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海关规定的底线 。
个人代购要报关征税
采访人员查阅资料发现,早在2011年海关总署公告的第43号就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 。按照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
与此同时,在去年8月1日,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这一新政策的实施,也代表了“灰色代购”将会被大大抑制,尤其是跨境电商将 “有法可依”,个人携带物品通关程序将更为严格 。
公告明确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这意味着对于消费者来说,货物是否从国外进来,有没有通过海关检查和备案,都将有据可循 。
走私最高可判无期
针对 “海外代购”易涉及”走私”这一问题,采访人员采访到了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杜慧谦律师 。他表示,公民如果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到一定严重情节,则构成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根据国家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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