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并非一定\自己说了算\ 这几个案例也许能给您一些启示( 二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的行为 , 改变了原房屋的使用功能 , 且造成了漏水的安全隐患 。 同时改造后使得原告的厨房位于卫生间下方 , 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心理负担 , 亦有违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 。 故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由厨房改建的卫生间内的抽水马桶和排污管道拆除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业主固然享有对自己房屋装修的权利 , 但权利不得滥用 。 《民法典》规定 ,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同时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广大房屋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在家庭装修过程中务必注意权利的行使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

图片来源网络

几间房共用一通道 擅自装门被判拆除
原告系某广场1607室至1610室的房屋所有权人 , 被告系1605室和1606室的房屋所有权人 。 各室按门牌编号依次毗邻 , 其中1605室西墙、1606室北墙均设门通行 , 与1607室东墙之间形成了公共区域 , 通至各室北侧走廊 。 1607室的水表箱安装于该区域内的北墙面 。
因被告在1605室、1606室、1607室之间的公共通道上安装玻璃门 , 多年来封闭使用 , 致使1607室无法单独设门通行 , 且造成原告使用该区域内水表箱不便 。
原告为此曾向物业公司、居委会、城管、住建局等寻求帮助 , 但均无果 , 遂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原、被告系同一栋建筑物的业主 , 各方所有的房屋属于毗邻的经营性用房 , 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 依法享有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案涉区域与所在楼层的楼道相连 , 是公共通道的一部分 。 被告将该区域封闭独占使用 , 改变了原有的共用功能 , 已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 , 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被告安装落地玻璃门 , 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共有权利 , 也构成对原告通行、使用的妨碍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公共通道上的玻璃门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所谓相邻权 , 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不得以其占有的不动产损害他方占有、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权利 。 对权利人而言是权利 , 而对相对方而言无疑是一种义务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 , 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
来源:中国宁波网
编辑:史梓敬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