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三峡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的三峡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及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担当社会责任”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学校毕业生就业区域分布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招生计划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在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
第十三条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对于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非高考改革省份,分别按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优先录取顺序 。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选考科目专业录取,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
考生专业志愿因专业计划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经沟通还不服从专业调剂且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的,作退档处理 。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所在省(市)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按我校在相应省市所在录取批次统一规定的换算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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