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口号 社会救助宣传标语( 二 )


42、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提供生活救助;
43、城乡低保 ,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44、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45、编织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 , 发挥社会救助的应有作用 , 兜住民生底线;
46、需申请医疗救助的 , 应当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 , 经审核、公示后 , 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7、要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 落实责任 , 加强基层 , 改进服务 , 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到位;
48、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杜绝人情保、骗保现象 , 凡未经收入核对程序 , 不得审批城乡低保;
49、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 , 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50、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 , 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
51、以全面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契机 , 抓紧补‘短板’、扫‘盲区’ , 加大投入 , 健全机制;
52、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53、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其低保金;
54、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 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 , 应当予以保密;
55、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 , 参与社会救助;
56、申请教育救助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 , 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 , 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57、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 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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