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与金融犯罪的“恩怨情仇”( 二 )


实践中还可能存在P2P平台编造假项目,托管的资金数额不真实等情况,托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可能因之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P2P平台跑路情形频繁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受此影响也越来越多 。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在与P2P平台合作时谨慎对待,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法定义务,减少因合作的P2P平台非法集资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1、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业务涉及非法集资的,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
如“浙江易士”存在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变造交易和财务资料、超范围经营支付业务等重大违规行为,“广东益民”被爆通过销售“加油金”系列产品,非法吸纳资金9亿多元,均受到被央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而当非法集资的数额、对象人数等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时,则机构和个人将受到刑事处罚 。
2、第三方支付机构因合作的P2P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而受到牵连的,还应当考虑该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知情,纵容犯罪,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是否做好风控措施,是否尽到提示义务等情形,综合判断其是否免责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方支付涉嫌金融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洗钱或非法集资类犯罪时,可能受到的处罚主要有:被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诉讼 。
1、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律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
法律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支付机构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该规定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法律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4、支付机构违反《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罚款,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甚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三、建议
1、建立健全客户识别身份制度,审查客户身份,并及时更新客户资料,采取合理方式了解客户及交易情况 。必要时可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开展专项法律尽职调查;
2、实行客户账户绑定,保存交易记录,建立不良信用黑名单 。谨慎选择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客户,不为信用差的平台做背书;
3、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发现可疑情况时可向专业人士咨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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