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障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待遇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好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等一线抗疫人员相关待遇 。
三、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一)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推动企业与职工就疫情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广泛开展协商,鼓励双方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共克时艰 。
(十二)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 。
(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属地化源头治理 。进一步夯实属地责任,加强各街镇、园区等范围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保障,提高专业水平,落实好涉疫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监测、劳动关系矛盾排查化解等用工管理职能 。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夯实街镇、园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各类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柔性化解矛盾,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源头 。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兼顾劳动关系各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 。
四、优化经办流程,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十四)合理掌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时限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时限需要顺延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工伤认定审理延期通知书》,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 。疫情影响消除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作出相关结论 。
(十五)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充分发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12333热线、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作用,推行人社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人员集聚 。积极实施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升人社服务效能 。
(十六)全力做好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培训鉴定、社保经办、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严格落实人员查码测温,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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