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公交车内 上海规定公交车内不得饮食及外放声音( 二 )


第九条 车票限一次乘用 , 不得分程乘坐 。营运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 , 乘客可以在驾驶员、乘务员的组织下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市区线路在15分钟内、郊区线路在30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车的 , 乘客有权要求运营企业按照原价退票 。
第十条 乘客乘车时凡越站、无票、持废票、不支付车费、支付车费不足的 ,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要求乘客补交车费 , 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5倍加收车费 。

上海规定公交车内 上海规定公交车内不得饮食及外放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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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行登车、吊车、拦车、扒车;
(二)多占座位或者躺卧、站立在座位上;
(三)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 , 非紧急情况下随意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四)自行开关车门;
(五)行驶过程中与驾驶员攀谈、聊天等妨碍其正常操作;
(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七)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随意走动;
(八)跳车、撑伞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九)在车厢内饮食(婴儿、病人除外)、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和乞讨;
(十)在车厢内或者向车窗外扔掷杂物、垃圾;
(十一)在车厢内擅自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物品;
(十二)在车厢内兜售商品、散发广告或者从事营销活动;
(十三)在车厢内大声喧哗、吵闹 , 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四)携带物品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
(十五)影响乘车安全和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 禁止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
(一)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
(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的;
(三)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军警犬除外)等动物的;
(四)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 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的;
(五)携带其他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的(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 , 残疾人轮椅车、婴童车除外);
(六)携带行李物品的总重量超过50千克 , 体积超过0.2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58米) , 长度超过1.7米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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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 , 凭有效证件 , 经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查验后 , 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 。
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
第十五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的 ,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 ,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扰乱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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