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辅 成都中医药大学辅导员被举报性侵学生( 二 )


陈某劝何丽继续喝酒,何丽一想反正还有被人在场,陈某又是老师,便放下了戒备 。
直到醉的不省人事 。
到了清晨6时许,陈某先是企图侵犯另一名醉酒女生阿雯,但是那个女生醒来反抗逃过一劫 。
可是并没有报警反而独留何丽一人在屋内,于是,何丽遭到陈某侵犯 。
事后,陈某并没有逃跑,而是一直待在宿舍内 。
面对何丽的质问,陈某一开始否认,最后不得不承认,并表示"该发生的都发生了""我可以负责" 。
何丽表示,阿雯跑出宿舍时有男同学赶来,并在楼梯转角见到阿雯,"他当时看到陈某宿舍门关后,便猜想陈某应不会对我进行侵害,于是带着阿雯离开了 。"
事实上,他们离开后不久,当天早上6时30分左右,何丽遭到陈某性侵 。
事后,调查发现,32岁的陈某原是该校学生,毕业后留校,在学生工作处任职,未婚 。
据该校网友爆料,陈某曾多次对在校女学生进行过骚扰,但是受害女生出于怕丢脸等原因都没有进行举报 。

成都中医药大学辅 成都中医药大学辅导员被举报性侵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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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罪项构成:
性侵犯在刑法中有以下几种:
1、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针对妇女(已满14周岁)实施的、伤害妇女的羞耻性,违反正常性行为秩序的行为;
既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者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猥亵儿童是加重情节),最低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法定刑5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2、强奸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
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中国没有对性骚扰立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性骚扰不构成犯罪,另外,中国现行刑法删除了“流氓罪”这一罪名,取而代之的就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
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
(2)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
而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等 。
(3)高考体检时,一般说来,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医生进行的 。
如果出现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的行为则可以算得上性骚扰 。
(4)加强性教育的科学性、及时性,从小开始正确的家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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