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多层变实木颗粒,价格差了一大截,老板换人了就不用赔钱了吗


实木多层变实木颗粒,价格差了一大截,老板换人了就不用赔钱了吗


“我买的是实木多层 , 你这送来的是实木颗粒 , 价格差了一大截 , 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商家:店铺已经转让了 , 那么 , 应当由谁来赔偿商家损失呢?
去年7月 , 家住杭州萧山的徐先生在滨江的维意定制门店定制了一套“实木多层板”家具 , 双方在订货合同上约定 , 费用共计三万五千余元 , 材质是实木多层板 , 送货周期为复尺后35天 。 8月10号 , 工作人员上门量尺寸 , 约定9月中旬送货上门 , 到时间商家却一直没动静 。 经过徐先生的再三催促 , 延期一个多月 , 商家才上门进行安装 。
在安装过程中 , 徐先生发现衣柜、榻榻米的材质不是约定好的“实木多层板”而是“实木颗粒板” 。 两种材料在价格上完全不同 , 徐先生要求店铺补上差价 , 但是店员却以老板更换无法联系为由 , 让徐先生自行与总部对接 。 徐先生把商家告上法院 。 (来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 , 徐先生能否要求商家赔偿呢?商家换人后 ,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释案说法:
徐先生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民事赔偿的 。 根据徐先生和商家的订货合同 , 合同上明确写明了材质为实木多层 , 而实木多层板是由多层的薄木板为基材胶合制作的 , 实木颗粒板是原木的碎料胶合成的 , 二者价格完全不一样 , 实木颗料要便宜很多 , 并且肉眼可以区分 , 商家安装的衣柜、榻榻米的材质均为实木颗粒板 , 以次充好 , 违反了合同约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商家未如实履行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徐先生将商家起诉至法院后 , 商家的法定代表人刘先生表示 , 自己已经把店面转让了 , 不再经营了 , 自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并且开庭时也未到法院 , 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那么 , 刘先生不来参加诉讼 , 法院可以判决吗?当然是可以的 , 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 即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 。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 。 刘先生虽然表示自己的店面转让了 , 但是不来应诉 , 也不提交相关证据 , 刘先生依然是商家的法定代表人 , 在签订履行合同时 , 商家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 因此 , 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后 , 法院根据徐先生提交的诉讼请求和证据 , 作出了缺席判决 , 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商家赔偿损失8000元及违约金750元的诉请 。
作为商家 , 信誉是第一位的 , 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如果在经营中以次充好 , 实施欺诈行为 , 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 , 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 希望在法院判决后 , 刘先生及所在的公司 , 能够将赔偿款、违约金及时赔偿到位 , 否则 , 刘先生及所在的公司可能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 将受到不能乘坐飞机及G字头动车、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场所进行高消费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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