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 争球时 , 在罚球圈跳球 , 任何一方得球都必须将球运(传)出三分线(持球队员必须双脚踏在三分线外) , 才可以组织进攻 , 否则判进攻违例 。 跳球中得意外投中无效 , 重新跳球 。
凡因涉及5-1-3和5-1-4中出现的违例 , 裁判员的手势为:两手前臂交叉于脸前 , 以示违例 , 交换发球权 。 (这个手势跟换人手势一样 , 我的绘画技术不行 , 就不画了 , 原文有这个手势的图示 。 HKMJ注) 。
6-1 20秒规则:24秒规则改为20秒
6-2 犯规法则:
6-2-1 比赛中 , 每个队员允许三次犯规 , 第四次犯规罚出场 。
6-2-2 任何队员被判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 则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
6-2-3 每个队累记犯规达5次后 , 该队的第六次以后的侵人犯规由对方执行2次罚球 。 前5次犯规中 , 凡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如投中 , 记录得分、对方个人和全队犯规次数 , 不追加罚球 , 由守方发球继续比赛;如投篮不中 , 则判给攻方被侵犯的队员1次罚球 , 如罚中得1分 , 并由攻方继续掷界外球 , 如罚不中 , 仍由攻方掷界外球 。
6-2-4 在使用小篮架的比赛中 , 不允许队员出现扣篮动作 , 也不允许队员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悬挂于篮圈或篮架上 , 否则 , 可被判罚离场并不能再被替换上场 , 且该队失去球权 。
7-1 替换:只能在比赛计时钟停止的情况下替换 , 被换下的队员不能再被替换上场(场上队员不足3人时除外) 。
8-1 得分相等和决胜期:
比赛时间终了 , 以得分多者为胜方 。 初赛及复赛阶段 , 比赛时间终了 , 如得分相等 , 执行一对一依次罚球 , 只要出现某队领先1分即为胜方 , 比赛结束 。
在决赛阶段 , 比赛时间终了 , 如得分相等 , 则增加3分钟决胜期 , 发球权仍以掷硬币的形式决定 。 如果决胜期得分仍相等 , 执行一对一依次罚球 , 只要出现某队领先1分即为胜方 , 比赛结束 。
9-1 队长:比赛中 , 队长是场上唯一发言人 。
9-2 纪律:比赛中应绝对服从裁判 , 以裁判员的判罚为最终判决 。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各种级别的"三对三"比赛 , 解释权归属中国篮球协会 。 租金抵物业费 , 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 属于正常业务 , 不会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 。
非货币性交易 , 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 而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 , 交易双方相互交换的是非货币性资产 , 此时 , 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收入确认和资产计价等原则往往并不完全适用 。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交易虽具有商业实质 , 但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 按照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 , 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
2.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 , 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 , 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 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
(2)收到补价的 , 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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