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手了 种植毒生姜如何定性( 二 )


国家出手了 种植毒生姜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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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 。但被告人王某在其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已是三十四岁的中年男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因此,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可予考虑 。鉴于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未再种植生姜也未造成其他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系家庭琐事引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缓刑);对其所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遂)可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未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国家出手了 种植毒生姜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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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观点
被告人梁德林向不特定人员出售用于食品生产的硫磺酸钠的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 。梁德林明知该有毒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二被告人梁德林系从犯;第二、三被告人梁德林明知非法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四被告人梁德林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第五公诉人对梁德林提出自首或系初犯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第六辩护人提出梁德林主观恶性小且有多次犯罪前科;第七辩护人提出梁德林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第八辩护人提出涉案硫磺酸钠系从合法渠道购买并用于生产经营;第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德林主观恶性小且有多次犯罪前科;第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德林系初犯且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第十一辩护人提出系初犯且无其他严重情节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梁德林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并追缴被告人梁德林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梁德林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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