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平台近期市场监管处罚相关案例解析( 二 )


四、违规点:普通商品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和保健功效
1)经查 ,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红参浸膏” , 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 。 宣传其具有“清洗血管”、“缓解疲劳”、“保肝护肝”、“调节血糖血压”、“提高记忆力”等保健和疾病治疗功能 , 缺乏科学依据 。
当事人购进的“xxx麦饭石”产品 , 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 , 该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为普通日用品 , 宣称具有“消炎、止血、止痛、促进伤口愈合、缓解皮肤疾病”等疾病治疗功能 , 属于对商品性能和功效的虚假商业宣传 , 对消费者具有欺骗误导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2年5月6日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6万元的行政处罚 。
2)经查 , 当事人将含有“冬季抗疫乳铁当道 , 预防病毒性感冒、发烧 , 增强免疫力 , 降低抗生素的副作用”、“乳铁蛋白调制乳粉 , 增强抵抗、提高免疫、呵护新生”等内容的宣传用语放于网店 , 用于宣传普通预包装食品“xx铁蛋白调制乳粉” , 宣传内容所指的功效没有相关佐证材料 。
当事人在网店对所售的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 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3)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儿童漱口水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抑菌消炎”等 , 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
五、违规点:儿童牙膏使用“安全可食、可吞咽”的宣传用语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儿童牙膏时使用“安全可食、可吞咽”的宣传用语 。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罚款1500元 。
六、违规点:商品宣传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从原料到食物、从农场到餐桌 , 横跨保健到生活 , 为您提供最好最棒的产品!”
“以最好最棒的态度 , 创造最大的价值”“专注提供最优质的产品、落实由农场到餐桌的最高规格”“替代抗生素之最佳营养策略”“独步全球的发酵技术”等宣传用语 。
当事人还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有“最好最棒的蛋白而且不只是蛋白”“来自台湾独步全球的发酵技术”等宣传用语 。
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 。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 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 消除不良影响 , 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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