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于欢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万一事?( 二 )


根据媒体报道,于西明等3人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表示其只是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律师当庭进行了无罪辩护 。
该类案件,无罪辩护的要点在哪里?
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最关键的,就是集资人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借款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构成四个特点,就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特点就是: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该四个特点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在辩护实务中,比如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就不是辩护的要点,因为多数网络平台都是以网络宣传方式传播业务,辩护的重点就会放在集资人、涉案平台是否承诺保本付息上,比如在集资平台的业务推广和业务培训中,投资人与集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是否有承诺保本付息的内容等等,原因就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存款作为其犯罪对象,其重要特点就是保本付息承诺,突破了这个界限,就直接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具体而言,就是直接侵犯了我国的银行存款制度,将理应自担风险的投资款和保本的存款模糊界限 。这也是为何我国金融监管层一再呼吁要打破信托、资管领域的“刚性兑付”,既是为了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的金融存款体系的核心利益 。相关依据可以参考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你怎么看于欢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万一事?】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之久,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同时民间借贷双方也可以约定合法的利息,法律对此也予以保护 。可以说,利息,是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历史这么长久的根本原因 。
而借贷双方的利息约定,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利诱性”特点完全相符合,也就是说,大多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他们都会承诺保本付息 。这也是为何许多民间借贷行为被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许多当事人却浑然不觉 。
民间借贷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保本承诺不是辩护重点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重点并不是对“利诱性”“是否承诺保本付息”的辩护 。因为多数的民间借贷,双方都会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在案证据中可能也会有借条、借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借款人的陈述等等对“保本付息”这一事实进行证明 。
所以,对于该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辩护的重点应该放在是否公开宣传和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上 。
比如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相关规定,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如果仅仅向亲友借款,承诺高息,但是由于其没有公开宣传,因此其不构成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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