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名人名言句子 法制名言句子有哪些( 二 )


熟悉这 100 条法律格言 , 为法考主观题快速加分
罪责越重 , 刑罚越重 。
Graviore culpa gravior poena.
这一格言表述了罪刑相适应思想的基本内容 , 即罪责轻则刑罚轻 , 罪责重则刑罚重 , 应当根据犯罪裁量刑罚 , 而不是随意裁量刑罚 。用英语法律格言来表述便是 , 罪行越大 , 绞架越高 。我国刑法理论在1979年刑法时代就一直没有争议地认为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现行《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 ,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
Nemo punitur pro alieno delicto.
格言表述了坚持个人责任(罪责自负)、禁止团体责任或集体责任(反对株连)的原则: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古代 , 经常出现一人犯罪 , 全族甚至全村受罚的现象 。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 , 父母犯罪 , 其子女也应承担刑事责任;盗卖他人财物的罪犯如果死亡 , 其家属担负五倍于原物的赔偿金 。在法兰西王国 , 路易十四颁发敕令规定株连原则 , 一人犯罪 , 祸及全家 , 即使是幼儿与精神病患者也不能幸免 , 甚至连全村的人都要被连坐 。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株连现象 , 则是众所周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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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
a potentia supra leges esse debet.
通俗一点说 , 就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不允许任何人有位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任何人都能拥有正义 , 但不能出售正义;同样 , 正义不可用金钱购买 , 用金钱购买的正义最不公正 。但是 , 正义从不拒绝任何人 , 平等是正义的重要内容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 ,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
Nemo judex in parte sua.
根据「自然正义」的法则 ,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既是裁判者必须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 , 也是人们在构建一种法律程序时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之一 。在不少法学论著中 , 这一法则又被称为「无偏私」(impartiality)原则 。据此 , 无论是法官还是其他从事裁判工作的人 , 都不得与案件有着各种各样的偏私 , 而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 , 并且与案件本身利益无涉 。否则 , 他作为裁判者 , 就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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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
Ubi commodum , ibi auctor.
这条格言的逻辑指向刑法的根本目的:保护法益 。盖因在通常情况下 , 犯罪人获得利益与被害人损失利益是等同的 , 但在不少情况下 , 二者却不完全一致 , 即在犯罪人事实上没有获得利益的情况下 , 被害人的利益却受到了侵害 。如果法律的逻辑是保护法益 , 那么犯罪人没有获得利益 , 也应当得到惩罚 。服从是法律的形式 , 保护法益才是法律的本质 。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 , 被具体化到刑法分则的条文中 , 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与法定刑的规定 , 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 。这样我们分析案例时 , 首先可以问:法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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