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资质承包范围 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二 )


7、工程竣工后,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 。 验收合格的, 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 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 。 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 须及时通知乙方, 另定验收日期 。 如竣工验收合格, 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 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见附件七《工程保修单》) 。 工程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 。 凭保修单实行保修,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 。
9、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 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 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 。 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 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 。 如遇上述情况发生, 属甲方责任的, 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 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公共设备管线 。
第五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工程款付款方式:
(1)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 合同签订当日 30% 元 进场施工初期 40% 元 施工时间过半 25% 元 竣工验收 竣工后三天内 5% 元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工程项目变更时 100% 元(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
2、工程结算: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
第六条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装修施工前, 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
(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份腾空房屋, 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 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
(3)做好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
(4)施工所在地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 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 。 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 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 。
(5)甲方应告知施工所在地物业管理企业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以便乙方遵守执行 。
2、乙方工作:
(1)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 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
(2)按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施工时间施工作业 。
(3)召集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
(4)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 全权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 如更换人员,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
2、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 每逾期一天, 乙方应赔偿给甲方 元 。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 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 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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