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 正确认识这四个着力点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评价的根本所在 。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 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 是科技评价自身演化的大势所趋、国际科技评价发展的焦点所在 , 更是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发展所需 。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从“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4个方面发力 ,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 促进高质量成果产出与应用 。 如何正确认识这4个着力点的内在涵义是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关键 。
“评什么”:处理好形式与本质的关系
科技成果具有不同的展现形式 , 论文、专利、奖项等都是衡量成果水平和价值的重要方面 。 论文是交流科学发现和创新思想的载体 , 专利是为保护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成果而赋予的法律权利 , 奖项是对科研活动产出水平和贡献的认可 。 尽管论文、专利、奖项在一定程度上都能表征科技成果的水平 , 但单纯以“数数”或计算影响因子的方式来衡量科技成果的水平和价值则是因果倒置 , 导致以表面的形式掩盖了背后的本质 。 随着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 科技成果的价值日益多元化 , 主要体现在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5个方面 。 科技成果的首要价值是增进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知识和能力 , 在发现新现象、揭示新原理、发展新方法、孕育新技术的同时 , 要促进科学技术不断演进 , 提升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 。 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体现在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新产业 , 以科技创新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 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为增加社会福祉、改善人民生命健康、优化生态环境、创造更美好的生活提供更大的贡献 。 文化价值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价值 , 是指科技成果应用后对普及科学知识、培育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氛围、孕育新思想、产生新变革等形成的贡献和影响 。 科技成果评价要回归其价值本身 , 处理好成果形式与本质之间的关系 , 要将科技成果的价值作为评价的核心 , 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 , 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 , 细化“五元价值”的评价标准和重点 , 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价值 。
“谁来评”:共同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
科技成果贯穿于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 , 评价处于不同创新环节、具有不同特点和应用需求的科技成果 , 涉及的主体也会有所不同 。 科技成果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 , 科技成果的产生属于科研活动 , 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则属于经济活动 , 因此 , 对科技成果价值的评价 , 需要共同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 , 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 处理好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关系 , 构建由政府、企业、金融投资机构、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构成的评价体系 。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 利用市场的供需、价格、竞争等调节机制 , 引导高质量成果的产出 , 并能够识别出真正有价值的成果;另一方面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 既要“有限” , 更要“有为” , 通过简政放权 , 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充分的自主权 , 减少政府主导的评价 , 注重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的介入 , 支持建立行业标准 , 引导第三方评价和市场化评价的规范发展 。
“怎么评”:考虑方法的局限性与成果的复杂性
随着科技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逐步交叉化 , 科技成果的价值也越来越多元化和差异化 , 突显出评价方法的局限性 。 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 , 从早期以专家为主的同行评议 , 发展到后来以数据为主的定量评价以及定量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 为科学、客观地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 然而 , 这些方法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 , 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 如同行评议会带来人情关系、主观臆断等弊端 , 定量评价会带来重数量轻质量、打包拆分、甚至学术不端等问题 。 科技成果的复杂性、专业性、阶段性及其影响的时滞性和难以预测等特点 , 决定了科技成果评价仍然是世界性难题 , 需要在理论方法研究和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 。 因此 , 一方面 , 要围绕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多种形式 , 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 特别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 , 发展新的评价方法;另一方面 , 要根据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科技活动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成果的属性、形态、价值等 , 探索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维度、多层次的分类评价机制 。 同时 , 要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评价 , 提升科技成果评价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 合理确定不同科研人员对成果的实质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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