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培训学校哪家好( 三 )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收取第一笔学费前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管理协议,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学费资金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已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办法正式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管理协议,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有账户内的学费资金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 。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完成学费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其学费专用账户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
来源| 天津市教委网站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