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僵尸生存 城市僵尸车( 三 )


但集中保管后又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 。孙晓彤说,集中保管会产生费用,而这笔费用现阶段只能由交管部门承担 。此外,因为联系不上车主,所以保管时间不确定,若因停放时间长导致车辆自然灭失,而这时车主前来索要车辆,执法人员就可能处于“两难”境地,甚至可能还会面临赔偿问题 。
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琮玮看来,治理“僵尸车”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很难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 。“僵尸车”车辆在交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信息,一般是车主在购车时预留的,但车主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 。二是受限于处理“僵尸车”的程序和费用,比如有些车辆几经易手,已经无法证明车辆与实际所有人之间的权属关系,导致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处理 。
黄海波则认为,车辆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处置“僵尸车”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有一定的冲突,两者的界限不好把握 。如果处置不当,则可能会损害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使得开展清理活动时存在一定的执法难度 。
完善立法加强认定
多措并举联动治理
针对“僵尸车”治理难题,一些地方出台了更细致的政策文件 。
今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通过机动车停车条例,对废弃机动车的处置作出规定:对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公共场所(如广场、道路空地、绿地等)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僵尸车”按照违停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放场所进行停放,再按规定处理 。对于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僵尸车”,由物业服务者、业主委员会等劝阻 。劝阻无效的,可以报告有关部门到场依法处置 。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规定,占用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停放废弃车辆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处理,未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的,及时报告公安交通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的,依法处理 。
对于未来更好地治理“僵尸车”问题,接受采访的执法人员和专家从多个方面提出建议 。
王琮玮认为,首先应该完善立法,让“僵尸车”的处理有法可依 。“僵尸车”仍属于民法规定中的“物”,其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但如果“僵尸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等,那么就应该依法治理 。
她提到,需要在立法层面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僵尸车”,包括认定的依据、程序、认定的主体(主管单位)等 。比如违规停放、在某车位或公共空间停放超过60天,经联系所有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或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的可以认定为“僵尸车”;二是认定以后的处理程序,比如被认定的“僵尸车”,需要联系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通知其自行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的,可以采取拖离、报废等手段,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等;三是对于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僵尸车”,可以采取暂时拖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办法,若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出于安全考虑及经济成本的角度,可以在做好登记的前提下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可以与公证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在通知权利人以及采取处理措施的过程中都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证明处理程序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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