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夫妻生存一方追偿权的范围及其限制
【债务承担有几种形式 民法典有关债务承担条文】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生存一方即获得了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约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如约定属于一方(死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予以偿还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 。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如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 。(3)无论是实行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能够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已无法对债务的性质进行陈述,而夫妻另一方因自身利害关系所影响也无法提供是以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证言,因此,债权人对死亡一方生前债务性质的证明,将成为夫妻中另一方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在正常情况下,夫妻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他们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故债权人诉请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 。但如果夫妻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如果夫妻中一人已经死亡,应以未死亡一方为被告;如果夫妻两人均已死亡,就以其遗产继承人为被告 。
二、正确掌握生存一方的追偿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相统一的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追偿权的行使,一般不会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相冲突,特别是夫妻在离婚后发生追偿权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时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已经给予必要的考虑,故在生存一方行使追偿权时,不会影响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保护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时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生存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并获得追偿权后,因追偿权与继承权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
三、正确掌握生存一方的追偿权与《民法典》继承编中继承人清偿债务原则的相互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中生存的一方与死亡一方的继承人可以完全合二为一,从而使生存一方的追偿权因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止 。但是,如果死亡一方的继承人为二人以上时,即可产生生存方追偿权与继承人继承权的冲突 。
为此,《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来源: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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