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包金融现在什么情况 荷包金融怎么了( 四 )


本案原告钧易公司要求保护的“荷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而被告荷包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荷包金融、荷包理财、荷包贷款标识所标注的服务类别,以及通过荷包APP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业务在本质上仍为金融理财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该APP存入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可以提现,以此来获取收益 。因此,原告“荷包”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被告通过荷包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鉴于此,原告指控被告侵害了其“荷包”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诉讼主张不成立 。
二、从商标法禁止混淆的标准分析本案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其在本质上就是商标权人对于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 。鉴于此,商标法以禁止混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包括直接混淆、间接混淆 。
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荷包”注册商标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撤销,这说明原告的“荷包”注册商标一直未实际使用或使用范围非常小,尚未形成商誉,被告使用荷包标识以推广其金融服务业务,并不具有攀附原告“荷包”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 。由于原告“荷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而被告使用荷包标识所标注的服务类别为金融理财服务,消费者不会对原告提供的“荷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来源,与被告使用的荷包标识所标注的金融理财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对二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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