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关于农村土地( 二 )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
06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
07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
08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
0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关于农村土地】10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 。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
11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 。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