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期徒刑的减刑制度的规定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在执行期间 ,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 接受教育改造 , 确有悔改表现的 ,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 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 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 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判处无期徒刑的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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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 ,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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