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提取指南 重庆公积金提取方法( 二 )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  
(八)重大疾病提取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九)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  
(十)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  
(十一)单位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职工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为封存或集中封存状态的(职工有多个个人账户的,应当先办理账户合并后,方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  
(十二)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  
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 。  
提取材料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 。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增值税发票 。  
(三)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  
(四)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 。  
(五)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使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代替 。  
(七)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  
(八)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首次提取时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该笔贷款相关信息的 。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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