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0%(原为4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原为65%) 。
2、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5%(原为72%);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原为50%) 。
3、一级医院一档报销80%,二档报销85%;
4、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档报销65%,二档报销72%;
5、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档报销80%,二档报销85% 。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
【重庆居民医保参保一档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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