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痛心!一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 律师解读:如何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痛心!9月6日 , 广西梧州 , 藤县和平镇村民称 , 一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 。   
事故|痛心!一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 律师解读:如何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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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地人人士称:一个四岁左右的小孩被落在校车内 , 司机发现时已经死亡 , 司机和跟车老师都没有检查 。 采访人员在9月8号与和平镇政府工作人员确认幼儿已死亡 , 目前具体情况不便透漏 。 幼儿园目前已停止上课 。   
事故|痛心!一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 律师解读:如何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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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幼儿园行业的法律服务者 , 我们对于类似事件感觉到非常的惋惜和痛心 。 但是冷静下来 , 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 才是我们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   
类似事件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首先 , 民事方面 , 幼儿园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 法律专业用于叫做“过错推定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侵权责任 。   
由此可见 , 幼儿园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 即法律推定幼儿园实施行为时有过错 , 幼儿园如果想要免责 , 则需要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其次 , 刑事方面 , 司机和校车安全员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从主观心理状态讲 , 司机和校车安全员主观上认为幼儿已经全部下车 , 已致到发现幼儿死亡之前 , 都没有去查验车辆和进一步核实幼儿的出勤情况 , 主观上存在过失 。   
从客观行为上讲 , 司机和校车安全员在接受幼儿上车的那一刻起 , 就对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司机和校车安全员应当积极履行对车上幼儿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司机和校车安全员怠于履行该义务 , 在法律上属于不作为的消极行为 , 因此而造成幼儿死亡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每一位幼儿园从业者都需要思考: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呢?  
首先 , 对全体教职工加强生命教育 , 增强其保护生命的敏感性 。   
幼儿园教职工如果都能够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观念,就不会出现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进而避免发生因过失致幼儿死亡的悲剧 。   
其次 , 完善和执行幼儿考勤制度,堵住遗忘幼儿的管理漏洞 。   
很多幼儿园都制定了考勤制度 , 但可能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 , 应当建立两级考勤制度 。   
第一级是班级考勤,即班级内考勤,由教师统计和核实出勤幼儿的人数 。   
第二级是园级考勤,即安排值日的园领导每天逐班排查考勤,统计每个班的出勤人数 。   
然后将两级考勤进行对比查验,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漏查缺勤幼儿的情况 。   
【事故|痛心!一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 律师解读:如何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另一方面 , 在获取到考勤结果后,发现幼儿缺勤的,应当及时联系家长,核实缺勤情况并询问具体缺勤原因,并做好记录 。   
再次 , 完善和执行幼儿交接制度 , 堵住交接不到位的漏洞 。   
幼儿交接应包括两个阶段的交接 。   
一是家长与随车照管人员之间的交接阶段 。   
在幼儿上车时园方随车照管人员与家长进行确认性交接 , 即随车照管人员确认接到了哪些幼儿上车 , 制作一份校车接送幼儿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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