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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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在学生上学期间应当承担起对学生的安全的注意义务 , 保证学生上学期间的安全 。 当学校因自身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在上学期间 , 合法权益被侵犯的 , 可以依法维权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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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学期间 , 学校便应承担起监护职责 , 学生之间打架闹矛盾 , 发现之后应及时调节 , 阻止事件的升级 。 如果是因为校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学生受到侵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若在此期间 , 学校未尽到自身的管理职责 , 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 , 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 , 叶永志的死因最终被认定为意外滑倒 。 在2006年 , 叶永志案中 , 法院以未能营造安全环境给学生 , 导致事主滑倒死亡 , 将涉案学校的校长及两位教务人员分别被处以五个月、四个月及三个月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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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志事件也促成了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的出台 , 其中有一条为 , “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别、性倾向、性别特质或性别认同等不同 , 而受到差别之待遇 。 ” 。
人人生而平等 , 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喜好 , 这一点是需要被尊重的 , 但也要符合社会风气和价值观 。 若因自己的个性和独特 , 被他人戴有色眼镜地对待、偏见和歧视 , 那么就在可以远离的时候远离 , 无法远离的时候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好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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