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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