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湖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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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湖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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