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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湖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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