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检异常生出脑畸儿 女子怪医院失职索赔50( 二 )

  
陈文不认可这一鉴定结果 , 根据她的申请 , 法院又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 。江苏省医学会认为 , 医院发现孕检异常后 , 只建议做进一步调查 , 没有向孕妇家属充分交代胎儿脑部异常情况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 使孕妇丧失了知情权 , 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  
医院对这一鉴定结果不服 , 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 , 后者认为 , 此案的争论点在于 , 医院是否侵犯当事人知情权 , 而不是侵犯生命健康权 , 不适宜做医疗事故鉴定 , 因此没有受理鉴定请求 。  
根据以上鉴定结论 , 并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 , 法院最终认定 , 陈文的孩子脑部畸形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 不属于医疗事故 。  
医院该不该建议不生?  
医院有没有侵犯陈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 , 做出终止妊娠的建议:(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根据上述规定 , 医师对产妇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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