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瓯海法院发布浙江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瓯海法院发布浙江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温州一幼儿园家长徐某怀疑儿子在幼儿园遭虐待 , 将幼儿园监控视频进行剪辑配文和配图 , 并发布在幼儿园周边业主群和其他微信群 , 造成了不良影响 。 8月16日 , 瓯海法院发布浙江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 禁止徐某公开发布对某幼儿园监控视频编辑、加工后的内容 。   
2020年11月26日 , 徐某向瓯海南白象派出所报案 , 称其儿子在幼儿园期间被班主任、保育员及外教老师殴打 。 南白象派出所于次日立案受理 , 在听取相关人员陈述 , 查阅视频监控 , 听取证人证言后认定没有违法事实 , 不予行政处罚 。   
徐某不服 , 以其本人和儿子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同时 , 以徐某母亲手机号注册的账号在线上平台发文称该幼儿园老师打其儿子 , 并将幼儿园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加工 , 配以字幕和图片 , 内容包括“当众扇该幼童耳光并且发出极大声响”“突然从背后拎起该幼童进行拖拽”“使用不明物体刺幼童的手”“给该幼儿喂不明颗粒状物体”等 , 发布在幼儿园周边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中 。   
经龙湾法院审理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应交叉管辖 , 故不由瓯海法院审理) , 证据材料形式真实、来源合法 , 根据监控视频 , 未能反映出徐某儿子被殴打或被故意伤害的行为 , 公安机关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程序合法 。   
后该幼儿园为维护其权益 , 诉至法院 , 申请法院签发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 禁止徐某发布对该幼儿园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加工后的视频 。   
瓯海法院认为 , 徐某发布视频至周边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的行为 , 如不及时制止将有可能使该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幼儿园的申请符合适用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情形 。   
最终法院裁定:禁止徐某对该幼儿园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监控视频进行编辑、加工并公开发布 , 并告知若徐某违反上述禁令 , 法院将视情节轻重 , 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据悉 , 这是浙江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 ,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 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采访人员 黄伟)  
【浙江省|瓯海法院发布浙江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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