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可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途径:
一、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受让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财务独立,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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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法律依据】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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