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水局有哪些 风水有多少局




前不久,上游新闻报道的“湖南风水第一案”引发关注 。邵东县赵某因建房、葬坟花费2000元5次请风水师彭某看风水,结果是父母相继死亡,自己也因车祸受伤,后经其他风水师勘察,确认彭某看错了风水,故委托另外一名风水师代理起诉,以风水事故损害为由,要求彭某赔偿精神损失费8.1万元 。
据代理风水师称,他拿着起诉状去了宗教局、统战部等多个部门,被告知因是封建迷信而不会予以立案 。
仔细分析这篇新闻,对于法院是否立案这个关键问题交代得比较模糊:一是代理风水师去的“多个部门”是否包括法院?“不会予以立案”是否出自法院之口?二是记者仅采访了某知名律师,该律师称“法院不会予以立案”,但并未向法院进行求证 。
代理风水师是否曾到法院立案,法院是否曾表示不予立案,按理说,这个法院也有发言权,记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该去采访一下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们 。如此,我们也不会留下法院到底管不管风水案的疑虑了 。
检索“无讼”,涉及风水问题的民事判决虽然不多,但也并非完全没有 。粗浅归纳起来,法院对于风水案采取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
案例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法院曾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相邻通行纠纷案,原告和被告家隔着一条河,原告想要修桥以方便出入,但被告以破坏风水为由予以阻碍 。
被告的具体理由是:宋某家的房脊冲着其家的院心,在风水学中叫一箭穿心,对主人不利,其家曾有三天死俩人,风水先生说,隔河隔道好一点,如果架桥更不行 。风水是在农村几千年的历史之中形成、总结和沉淀出来的风俗,国家也未对风水先生明文取缔,纵观我国法律法规,也都没有明确规定民间风水属于封建迷信 。
法院一审另辟蹊径,以原告在未获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桥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这是法院的第一种处理方式:直接回避掉风水问题,不对风水问题作出任何法律评判 。
案例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曾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墓地,诉求之一是,被告的宣传资料对风水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应三倍赔偿价款 。
原告的具体理由是:被告声称,墓园遵照礼典之规制,配合山川之胜势而建,来龙连绵气盛,四山归降朝拱,左青龙环抱明堂,形成眠弓案;右白虎串珠砂收水,罗城捍门,水聚成湖,犹如九龙戏水,形成龟蛇戏珠 。此地藏龙气,是一处积阴聚阳、福荫后世的风水宝地 。
原告还认为,几千年中华民族的传统殡葬文化,从帝王将相到平民百姓,都有讲究墓地风水的习俗和信仰,认为坟墓的风水会影响后代子孙的前程、祸福,命运和富贵,被告对风水的虚假宣传对其决定购买墓地起到了最大影响 。
法院二审认为,我国反对封建迷信,而风水并未有科学的概念作出界定,风水之说亦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原告以被告墓园的宣传所作“风水”情况不实为由而主张欺诈,显然不具事实依据,亦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故没有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 。
这是法院的第二种处理方式:不得不直面风水问题,虽声明反对封建迷信,但又不直接判定风水就是迷信,还是另辟蹊径,从认定风水好坏的标准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的角度,不对风水好坏作出法律评判 。
案例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法院曾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为原告提供批八字、分析命理、摆放龙印及其他风水品、为家具摆放提供意见以及提供其他咨询服务,原告事后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费用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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