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的理由是:其是具有八年多从业经验的风水师,曾经出版国际易经等相关杂志书籍,利用易经学说给他人提供符合易经理论的建议和服务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收取原告3万元风水服务费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
法院一审虽认定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但同时还认定批八字、分析命理等行为涉及迷信活动,有违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及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认定服务合同无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
这是法院的第三种处理方式:直接认定批八字、分析命理等行为涉及迷信,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直接认定了风水就是迷信,并判决服务合同无效、返还风水费用,在法律上直接给予风水否定性评价 。
再回到“湖南风水第一案”,法院可以将其拒之门外吗?
虽说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还是有少数案件会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 。例如,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就规定了6种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与风水案最为契合的就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问题是“违法起诉”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身就比较抽象,如果以裁判结果倒推,恐怕每个原告败诉的案子都有可能属于此种情形 。
原告起诉案由是风水事故责任,诉求是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按照法院第一种处理方式,被告的“家破人亡”是由于疾病和车祸等客观原因造成,其与被告“看错风水”是完全独立的,两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按照法院第二种处理方式,风水好坏的标准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原告几乎无法证明被告“看错风水”这一基本事实 。
如果从裁判结果预判,原告的败诉将毫无悬念 。若法院把风水一律视为迷信,再从败诉结果倒推,“湖南风水第一案”就属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法院不予登记立案似乎也并无不妥 。
还是从裁判结果倒推,如果原告能够胜诉,那么法院一定会给其立案 。换个思路,借鉴法院第三种处理方式,“湖南风水第一案”将会起死回生 。
原告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以合同纠纷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风水费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风水是迷信,涉案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故原告的诉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
【风水局有哪些 风水有多少局】二是以不当得利起诉,直接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风水费 。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风水是迷信,风水费便没有法律根据,被告收取风水费属于取得不当利益,故原告请求返还也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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