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1〕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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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倾向,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
一、严格耕地用途管控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强化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小麦、玉米、稻谷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可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 。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以及从事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罚措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各地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 。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 。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 。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规范流转土地管理
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
各地要切实落实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作为硬任务,切实抓实抓细 。强化粮食种植面积目标责任制,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位,国家明确下达我省的粮食种植面积指标要务必完成,确保全省粮食种植面积不低于1.6亿亩,保障粮食产量稳定在650亿公斤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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