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是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 , 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 , 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 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 ,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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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于管制刑的 , 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 , 也就是说 , 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 , 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 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 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 , 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刑 , 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 , 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 同时执行 。
《刑法》第五十八条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 在执行期间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 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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