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当事人起诉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提出以下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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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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